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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装修公司使用瓷砖粘合剂 假冒建材被罚74万元

发布日期:2024-04-02 09:22:59

装修材料假冒伪劣行为屡禁不止,如何维权?如何有效保护权益?装修公司使用假冒建材,也算售假行为吗?因构成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圣戈X”、“X伯”等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在中国市场的使用权,并有权就相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经多年经营和宣传,涉案商标在业内有着良好声誉,旗下石膏、瓷砖胶粘剂、粘合剂等建材商品。


2020年至2021年,该建材公司多次发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在其承接的多处项目工地上使用假冒的“X伯”品牌产品,故分别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装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处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


建材公司认为:

装修公司在其承包的施工项目中使用假冒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遂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等共计104万余元,并要求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装修公司辩称:

其仅是在施工中使用了侵权商品而并非销售侵权商品,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且其已就该行为受到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再向建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且建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远高于行政处罚金额,不应得到支持。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装修公司作为项目承建方,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侵权商品并实际用于有偿装饰装修工程,其使用侵权商品具有经营性目的,不属于单纯的采购、终端消费;其将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随整体工程成果一并交付开发商,其取得的价款中亦包含有侵权商品的对价,符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既有权申请行政查处也有权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侵权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并不必然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罚款金额为基础。据此,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及先后多次被行政处罚、侵权商品涉及建筑物安全等因素,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建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装修公司已主动履行所有判决义务。


来源:上海杨浦区法院、TCT综合整理